旅游费个税有救了!司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今天收到了这样一问题分享给大家。小伙伴问:我们公司打算组织员工春季短途游,这部分还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进行预扣个人所得税吗?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个人所得的,因此该部分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官方回复
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网谈,有网友向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提问: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有人提问,企业为员工统一组织的体检,由企业统一和体检机构进行结算,到底要不要视为员工的所得,为其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慕容理解
二、通过总局所得税局的官方回复,我们可以看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当然还应该包括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的回复,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组织员工体检都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慕容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我们要注意非现金形式的集体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且未向个人量化,如果该部分集体福利比如员工体检是可以分割,且已向个人量化的情况下,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对于企业为员工组织的体检,由企业统一和体检机构按体检项目打包进行整体结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企业按每个员工的体检费用与体检机构进行结算,就属于可以分割且已向员工量化的体检费用,还是需要将该部分费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同理,对于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果企业是按车费、餐费、住宿费、服务费等项目整体打包和旅行社结算的情况下,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人头和旅行社进行结算的话,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集体福利不可分割的情形,就是员工食堂,如果企业自己的食堂为员工提供午餐,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来源:慕容晓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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