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旅游企业竟然有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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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一
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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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二
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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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三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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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四
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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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五
对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旅游区内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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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六
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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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七
对旅游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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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八
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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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九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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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
旅游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实际工资除据实扣除外,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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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一
对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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