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解除餐饮合同另一方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导读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据上并未表示该费用系定金的,法院对被告主原告的费用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应当返还;原告解除餐饮服务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3日,袁先生在快乐饭店预订二楼小厅举办婚宴,双方口头约定:婚宴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晚,预订的桌数为10桌,预留备用1桌,价格为每桌1428元。当日,袁先生交款3000元,快乐饭店出具收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收据上也未记载该3000元款项性质。
2017年11月20日,快乐饭店员工陈小姐与袁先生电话联系,双方就2017年11月25日晚婚宴是否继续进行、3000元款项的处理等事宜发生争论,未能协商一致。 袁先生明确表示,2017年11月25日晚不在快乐饭店二楼小厅举办婚宴,陈小姐予以认可,且快乐饭店也未再继续准备婚宴。后双方就3000元款项的退还问题及快乐饭店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并发生激烈冲突。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乐饭店退还“预付款”3000元;快乐饭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袁先生赔偿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9996元。
裁判结果
快乐饭店开具给袁先生的收据上并未载明该3000元系定金,故快乐饭店关于该3000元款项系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快乐饭店应当退还该费用;因袁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案涉餐饮服务合同的解除,袁先生应当赔偿快乐饭店的合法损失,快乐饭店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数额,但由于袁先生于2017年11月20日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快乐饭店客观上无法在2017年11月25日晚将小厅另作他用以挽回损失,快乐饭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快乐饭店按照总餐费的70%的标准计算其损失数额,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标准的合理性,且快乐饭店实际上并未准备2017年11月25日晚小厅的袁先生婚宴,快乐饭店主张的该损失计算标准不予支持,结合袁先生预订婚宴的桌数,酌定快乐饭店的损失为2000元,袁先生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快乐饭店应向袁先生退还1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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