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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马庆刚段晨晨)江岸区干部王某某,带队公务出差期间擅自改变行程,使用公款旅游,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昨日,区纪委办案人员向记者感叹,身为领导干部,带头违反廉洁自律纪律,贪图享乐,恣意挥霍公款,置纪律于不顾,实在不该。
王某某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7月至今任江岸区某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4年8月,江岸区科技局安排王某某带队一行3人,参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举办的某国际学术论坛。王某某擅自决定改变公务行程,安排同行人员贺某某办理3人往返克拉玛依市机票时,一并订下往返伊宁市的机票和住宿。
2014年9月2日,王某某一行3人到达克拉玛依市,参加为期3天的论坛会议。9月6日,王某某等3人到达伊宁市,未安排任何工作,到伊犁草场等景点进行游览。回汉后,王某某未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擅自赴伊宁游览情况。而后,贺某某将3人往返伊宁市产生的机票、餐费和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525元计入公务差旅费报销票据中,经王某某审核签字,报局领导批准后,差旅费在区科技局财务账上予以报销。本案人员介绍,王某某最终被江岸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贺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人民币3525元上交财政。
条例
原文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第10条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该条第6项“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规定: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行为包括“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行为包括“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执纪
者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公事上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公事上。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对自身做到严格要求,对党纪要足够认识到位,筑牢思想防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坚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用铁的纪律进行约束,提高违纪成本,让违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不敢也不能恣意妄为。
(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马庆刚段晨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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