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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审:还孩子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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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0 16:30:23|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长宁法院与长宁民政局共同举行长宁区困境儿童临时庇护所签约仪式。金文斌 摄

5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闸北、普陀、长宁3家法院少年审判特色工作。据介绍,上海法院涉少审判工作坚持从破解难题入手,对涉少离婚、探望权、监护权等与少年儿童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强研究和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尽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陷入纠纷的孩子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涉少离婚案件缓冲处理

贝贝是个中法混血儿,3岁时父母离异,此后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杳无音讯。

随着贝贝一天天长大,他逐渐在人际交往中产生了障碍,变得多动、暴躁。为了照顾儿子,母亲无奈之下选择了辞职,并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及外国国籍给他带来的一些其他支出。寻找父亲的过程非常艰难,直至开庭,这名异国父亲都没有露面。

案子判决后,通过闸北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的努力,贝贝父亲最终按判决内容如期履行了义务。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别,在婚姻纠纷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父母的分分合合,常常会伤害到无辜的孩子。

闸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涉少离婚案件,若单纯地判决父母离婚与否,往往无法切实保障孩子的权益,并且还有可能给孩子带来更深的伤害。一些父母离异时只关注房产、存款等利益分配,孩子成为累赘,甚至出现原、被告都弃养孩子的情况;有时孩子成为父母争夺财产的“筹码”……

凡此种种,使孩子情感、意志、品德发展等都受到严重影响。据统计,该院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近六成未成年被告人来自单亲离异家庭。

为此,自2014年4月起,该院尝试将涉少离婚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力求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兼顾抚养、探望等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在处理好夫妻婚姻问题的同时,提醒双方对孩子的心理进行缓冲处理,妥善安排离婚后的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最大程度地保护好涉案少年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一年来,该院少年庭受理抚养费纠纷同比减少40.8%,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比减少43.6%、探望权纠纷同比减少84.2%。

记者了解到,闸北法院还在每年“六一”前夕开展“有爱才有家”团体心理咨询活动。他们邀请因父母离异遭受较大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参加团体咨询、亲子游戏等活动,借力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指导离异父母妥善处理婚姻问题,及时调整孩子的心理状态。截至目前,少年庭已成功对10组离异家庭进行集体辅导。

第三方见证探望

探望权纠纷一直是涉少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极易在诉讼和执行中再次引发冲突,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法院也面临着“调查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为此,上海普陀法院在上海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基础上,充分挖掘其中关于创设探望监督人制度的实践价值,率先将探望监督人引入案件审理过程。

郭女士有个罹患脑瘫的女儿,她和丈夫离婚时女儿被判给了夫家。然而,多年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母亲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郭女士遂起诉行使探望权。此案在普陀法院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郭女士每月第二周周日至女儿住处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原、被告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为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法官建议,设置社会探望监督人及亲属探望监督人。经过原、被告一致认可,上海普陀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女士、被告的阿姨葛阿婆被邀担任探望监督人,后续探望中若发生争议,由探望监督人协助解决。

前不久,承办法官与社工一起上门回访时,双方均表示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家人之间的关系得到改善。

据介绍,在实行探望监督人制度时,普陀法院遵循普通纠纷一般不适用、矛盾突出的纠纷建议适用、选出的人员必须得到双方认可三个原则。适用类型上,前期主要以被探望人年龄在10岁以下的纠纷为主。原因是这些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意思表达受抚养方影响较大,另一方多担心自身或孩子的利益受损。此情形下探望监督人能够较好地缓解误会,纠正偏见,促使探望行为顺利履行。

据统计,2013年以来,普陀法院共受理探望权纠纷案件33件。该批案件中10件适用了探望监督人制度,结案后均得以自动履行。

监护人资格该撤就撤

2013年,担任区政协委员的长宁法院副院长胡国均向区政协提出了《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庇护所》的提案后,长宁法院即与区民政局签订了《关于推进诉讼困境儿童临时庇护试点工作的合作框架协议》,并联合区民政局、公安局等对一名诉讼过程中遭受母亲遗弃的儿童及时进行了救助。此后,长宁法院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不断进行了探索。

今年3月,长宁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申请人系女孩慧慧的姑姑,她认为孩子的母亲忙于生计,结交男友,疏于对孩子的看护,而孩子正处于青春叛逆期,母女之间矛盾不断,关系急剧恶化,致使慧慧厌学逃学、离家出走、留宿在外,并拒绝与母亲共同生活。于是姑姑将其安排在自己家中居住,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受理后,少年庭法官积极依职权开展社会观护,并依托亲情开展诉讼调解。开庭前,法官委托社会观护员上门分别与母亲、姑姑、慧慧进行访谈,法官也来到学校与班主任老师等了解慧慧的学习、生活状态,并与慧慧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她的真实意愿。最终,妈妈当庭对自己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作了道歉,与孩子姑妈握手言和。双方决定共同行使好对慧慧的监护、看护责任。该院认为,撤销监护人资格,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当未成年人权益被严重侵害时,应坚持“监护人资格当撤则撤”原则;当未成年人权益尚未构成被严重侵害时,则秉持“监护人资格能不撤尽量不撤”原则,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原生家庭的和谐稳定。(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陈凤)

(文中涉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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