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具有品种多、季节性强、病虫害多发的特点,科学开展“菜篮子工程”,是提升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为做好我区蔬菜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确保蔬菜生产安全,现就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广绿色防控
以农业防控为基础,协调运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农药使用,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一)农业防治
1.种子选用和处理:选用抗病虫和抗逆性强,适宜本地气候、土壤和季节种植的优良品种;豆科、十字花科种子用40-50℃温水,茄果类、瓜类种子用55℃温水浸泡10-15分钟,可杀灭混入种子的病虫。
2.菜地耕整:适时采收,做好清园工作,拔除病残株及恶性杂草,集中深埋或烧毁;种植前菜地深翻灌水并盖薄膜,或撒施生石灰并深翻暴晒,灭杀土壤虫卵、蛹和病菌。
3.健身栽培:推广蔬菜设施栽培技术,采用育苗盘或营养杯育苗,培育无病健康苗;加强水肥管理,做好田间排水,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施肥,增施腐熟有机肥,促使植株生长健壮,提高抗逆性;注重轮作倒茬、套作,抑制病虫害。
(二)物理防治
推广“四诱”技术:光诱、色诱、性诱和食诱。应用杀虫灯、黑光灯等诱杀小菜蛾、斜纹夜蛾和甜菜夜蛾等;田间悬挂黄板诱杀粉虱和斑潜蝇等,蓝板防治蓟马等;应用专用性诱剂或黏胶板诱杀蛾类或实蝇等成虫;用盆盛装糖醋液诱杀夜蛾、斑潜蝇等害虫;育苗场和种植大棚覆盖遮阳网、防虫网,瓜果套袋等可有效阻隔害虫在植株上产卵和为害。
(三)生物防治
1.生态调控:田埂、休闲地保留或种植百花草、藿香蓟等良性杂草,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瓢虫、寄生蜂等自然天敌的控害能力;提高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
2.生物制剂:可利用微生物、植物源农药等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可用苏云金杆菌防治小菜蛾、菜青虫等;球孢白僵菌防治小菜蛾;阿维菌素防治小菜蛾、菜青虫和斑潜蝇等;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防治斜纹夜蛾;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防治甜菜夜蛾;鱼藤酮、烟碱等防治蚜虫等;苦参碱防治菜青虫、蚜虫等;中生菌素防治番茄青枯病、黄瓜细菌性角斑病等;多抗霉素防治番茄晚疫病、黄瓜霜霉病等。
二、科学用药防治
(一)防治适期
加强田间监测,掌握病虫发生动态;一般在虫卵孵化-2龄幼(若)虫期和病害发生初期科学施药;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
(二)化学防治
(1)小菜蛾:在1-2龄幼虫期,可选用乙基多杀菌素、氯虫苯甲酰胺、阿维·氯苯酰等防治。
(2)黄条跳甲:防治成虫,可选用啶虫脒、哒螨灵等;防治幼虫;可选用噻虫嗪在近根际淋施,或联苯·噻虫嗪拌土(或肥料)撒施等防治。
(3)蓟马:在初孵幼虫聚集为害时,可选用吡虫啉、乙基多杀菌素等防治。
(4)粉虱:在若虫始盛期,可选用噻嗪酮、吡虫啉等防治。
(5)瓜实蝇:及时摘除或收集落地烂瓜,集中喷药或深埋处理;成虫可用0.1%阿维菌素饵剂(实蝇诱杀剂)点喷诱杀。
(6)美洲斑潜蝇:每叶有幼虫5头时,幼虫2龄前(虫道很小时),可选用溴氰虫酰胺、乙基多杀菌素、灭蝇胺、阿维菌素等防治。
(7)霜霉病:发病初期,可选用甲霜·锰锌、代森锰锌、噁酮·霜脲氰等防治。
(8)白粉病:发病初期,可选用苯菌酮、苯醚甲环唑、嘧菌酯等防治,施药时要对叶面、叶背均匀喷施。
(9)炭疽病:发病初期,可选用咪鲜胺、代森锰锌、苯醚甲环唑等防治。
(10)软腐病:发病初期,可选用春雷霉素、噻菌铜等防治,重点喷洒病株基地及近地表处;发病后要控制施用尿素等氮肥。
三、用药安全
抓住最佳防治时机,科学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等环境友好型农药和高效施药器械;适时、适量和交替轮换用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用药。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根据病虫动态,科学合理用药,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附:2017年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单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产品、甲磺隆单剂产品、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8月31日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上面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
还有……
《农药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