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食品安全专项)进行曝光。
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1
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0月14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鹹蛋麦芽饼”“咸蛋麦芽糖饼干”“甜心软妹(棉花糖)”等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
张某强等5人未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猪肉案
2021年12月31日,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张某强等5人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且在经营活动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作出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张某强等5人在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如实记录并索取保留相关凭证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从刘某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病猪,之后将购得的病猪肉在汕头市龙湖区某综合市场档口进行销售。通过调查核实,该批生猪产品来源信息不明,产品标示不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来自非疫区等信息不清,且未经定点生猪屠宰厂屠宰检疫。经汕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11份样本均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
张某强等5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
汕头市龙湖区某浅海鱼仔店销售国家禁止加工经营的“河豚鱼”案
2022年4月6日,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头市龙湖区某浅海鱼仔店 销售国家禁止加工经营的“河豚鱼”的违法行为 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某浅海鱼仔店购进野生“河豚鱼”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展台上供前来就餐的顾客挑选,烹饪加工后供顾客食用,且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进货单据。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餐饮服务的河豚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
汕头市潮南区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30日,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潮南区陇田某餐饮店立案调查。
经抽样检验,该餐饮店经营的 “文蛤”检出的氯霉素含量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要求,且 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当事人因涉嫌存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
广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特定人群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示项目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2年9月6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向特定人群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71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广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营养棒”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钠”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示值及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示项目不合格的“蛋白营养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务 | 广东高田律师事务所·马化钰律师
整编| 猫毛,公众号:猫大师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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