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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腾讯和阿里上市后,各行各业掀起互联网O2O创业热潮。特别是克强总理于今年两会倡议众创,后视察中关村创业大街,激起全民创业高潮。
如今是合伙人时代,如何架构科学、规范、合理的股权架构,是创业者必须走好的第一步。
股权架构不合理,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西少爷、真功夫的股权纠纷。我们今天就相关问题做个说明。
西少爷,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它的名气和融资情况,现在他们内部陷入股权纠纷,3月19日的消息,创始人宋鑫已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是另外两位创始人孟兵及罗高景起诉宋鑫,要求宋鑫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估值近2400万的股权。案件的根源就是股权结构问题。
再来看真功夫,大家知道这是一家比较成功的企业,是中国第一家标准化的快餐店,但目前也是纷争不止,小舅子潘玉海与姐夫蔡达标两人使出浑身解数,上演全武行,最后蔡达标进去了,所有纷争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五五开的股权结构。
谁能成为合伙人
首先说明一下,我们今天讲的合伙人概念,不是法律意义的合伙人,而是指法定意义上的股东,我们今天把创始人都笼统称做合伙人。
合伙人有以下标准:资源互补,取长补短;各自独当一面;背靠背;最好能共同出资(但不要求出资比例平均)。
以下人士建议排除在合伙人之外:
一、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比如有些项目需要一些关系,某个人正好亲戚是相关领导,由于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是一定不能作为合伙人的。
二、兼职者。兼职者有后路,没法义无反顾的一起拼事业,不适合当合伙人。
三、专家顾问。比如让公司律师做合伙人,其法律意见就无法保持超然。
四、早期员工。最初同你一起吃泡面的人,自然很有感情,但由于其重要性还未得到印证,不适合做合伙人。
五、理念不认同,不能同舟共济的人。这类人无法一起走到最后。
六、天使投资人。投资人的身份在转变为合伙人以后,往往对产品方向有负面影响。
股权架构的价值
明晰合伙人权责利;
保持公司和创业项目稳定;
明确公司控制权;
方便融资;
资本市场上,IPO要求股权明晰,结构合理。
股权架构原则
一、最差的股权结构:均等
不同的合伙人在项目中的贡献度绝不会相同,贡献度不一样,股权一样,如果项目没做成,一定会出问题。
海底捞很好的解决了股权均等问题。最初是四个好友均等分配股权,后来内部重组为张勇和施永红两对夫妇掌握股权,张勇后来通过协商控制了三分之二的股权。所以这种最差的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回购来解决。
二、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创始时最合理的结构是三个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关注的是CEO的理念和产品,所以不必刻意追求创始合伙人人数。
三、存在一个核心股东
四、股东之间信任合作
股权蛋糕怎么切
一、股权激励池预留——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现在招人很难,没有股权激励很难吸引人才,一般10%-15%,360比较慷慨,做到40%。阿里甚至做到97%。
二、吸收新的合伙人预留。——不建议放在带头大哥名下,最好把这部分也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方便融资时候稀释。
三、融资预估——最终IPO的时候CEO手上能有百分之十几就不错了。所以要做预估,留出融资时需要稀释的股份。
四、剩下的是创始人自己
股权如何分配
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基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分配中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出资。创业前期,出资最能体现对项目的贡献。出资比例是股权分配的基础。
二、CEO。带头大哥股权要相对比较多。
三、合伙人的优势: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
四、不同阶段不同作用。不同合伙人在不同阶段,贡献值是不同的,初创时,不建议一次性分足,应给股权调整留有空间。
五、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这样才能形成控制权。我建议创始人50-60%,联合创始人20-30%,期权池10-20%。
股权特别条款
下面讲几个一般合伙协议中容易忽略的特别条款。
一、股权成熟(股权兑现)条款
这种机制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项目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和实现。不成熟股权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比如创始人ABC按照6:3:1分配股权,一年后C出走不做了,但仍持有1成股份,可以不劳而获,这样对创业公司就不公平。这时就要用股权成熟制度去解决这个问题。
成熟模式有以下几种:
1、按年模式:比如分四年成熟,对于持有10%股份的C,每年成熟2.5%。如果做一年离开,只能拿到2.5%的股份,剩下7,5%由其他合伙人强制回购。
2、按项目进度: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
3、按融资进度阶段:资本市场的评价
4、按项目运营业绩:看利润,营收
不成熟情形包括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自身原因不能履职(身体、观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二、离婚条款
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创始人离婚,企业挂牌会受到影响。建议约定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
三、继承条款
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合伙人背靠背的关系,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不利于项目开展。建议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四、犯罪
合伙人在处理公司事务中有犯罪行为的,应约定退出机制。
五、双股权(AB股)
股份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六、委托投票权
让无法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七、代持
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八、股权池(持股平台)
不稀释创业团队原始股份的前提下,将一部分的股权预留出来,作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的预留股份。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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