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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吃货,
小编在享受美食的同时,
最关心的就是,
吃进肚子里的食品是否安全。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手段日趋复杂隐蔽,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2017年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新特点,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时段、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10个专项稽查行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全市查办食品药品案件1676件,罚没款到账734.8万元,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120余次,取缔非法经营食品9家,打掉非法经营药品窝点3处,出具假药鉴定函26份,涉案货值3000余万元。
为了进一步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净化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现公布2017年度大连市食品药品领域查办的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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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大连汇聚德肉制品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牛排串案
大连汇聚德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排串(规格型号480g/袋,生产日期为2017-02-18)产品,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牛排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5.20元,并处500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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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大连万樽酒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含有伐地那非雄蚕精露酒案
大连万樽酒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雄蚕精露酒38%vol(生产日期:2017-04-08、规格型号:125mL/瓶),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测,结果检出伐地那非。经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含伐地那非的雄蚕精露酒38%vol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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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大连火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食品酥饼案
大连火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饼(烘烤类)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经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产品、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500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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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大连佳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海牌酱肉酱油(2015.11.04,1L/瓶)和海牌浓酱油(2015.11.03,1L/瓶)的氨基酸态氮含量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识的1.3 g/100mL。经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氨基酸态氮含量信息虚假)的海牌酱肉酱油和海牌浓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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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大连世好吉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大连世好吉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刘某某健康证过期仍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并在其内包装间冰箱里发现10袋封装好的麻酱无标签。大连市食品稽查支队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及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50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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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大连盛合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等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盛合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药房库房内发现“阿托伐他汀钙片”等4种可疑药品共88盒,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3种共52盒药品按假药论处。经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药房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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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药皂角刺等中药饮片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部门对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松路一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133批次、计1176.38公斤中药饮片,经抽查检验14个品种,结果有“皂角刺”等5个品种为劣药。经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认定张某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药“皂角刺”等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没收涉案中药饮片1176.3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72557.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礼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尿素测定试剂盒案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国礼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尿素测定试剂盒”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对过期的5盒“尿素测定试剂盒”进行了扣押。经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认定该医院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尿素测定试剂盒”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医院没收过期“尿素测定试剂盒”5盒医疗器械,并处200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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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普兰店纪元富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菊花”等中药饮片案
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普兰店纪元富中医诊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购进的“菊花”等26种中药饮片无合格证、无任何标签标识,也不能提供药品购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经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认定该诊所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菊花”等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诊所没收涉案26种中药饮片,并处516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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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长海县獐子岛镇海锋鱼具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晕车药”假药案
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部门根据线索联合对长海县獐子岛镇海锋鱼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扣押了店中标示日本某企业生产的“乗物酔い薬 アネロン「ニスキャップ」(中文译名:晕车药)”药品28盒,因该药品未经进口注册批准即在中国境内销售,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认定该药品按假药论处。因该鱼具店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金东淑
编辑:幽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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