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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餐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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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 19:53:23|来自:湖南长沙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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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郎溪县某农家乐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5.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6.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酒楼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例一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德市桃州镇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桃州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宴会大厅刚结束一场婚宴,宴会大厅垃圾桶内倾倒有多只整虾、整鸽等食物。经进一步检查,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给消费者提供10人/桌,价值1758元/桌(20道菜)的餐饮服务,消费者食用后仍剩余大量食物倾倒于垃圾桶内,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市某酒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6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宣城市某酒店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的物品架上发现已拆封使用的待加工食品原料过期。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某饭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


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国市某饭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就餐场所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标识和其他形式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材料。经查,在日常经营中,由于认识不足,当事人负责人及其服务员没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郎溪县某农家乐


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郎溪县某农家乐 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案,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凌笪市场监管所对某农家乐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当事人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发现该农家乐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农家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小吃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

提示提醒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某小吃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无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另发现从业人员文某持有的健康证明已到期,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泾县市场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酒楼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某酒楼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酒楼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宣城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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