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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新增25条规定,尾矿再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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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9 08:07:51|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规定)》由7章72条组成,与原《规定》相比,章节无变化,删除了2条,合并了6条,新增了25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严格准入门槛,防止出现新的“头顶库”

为加强尾矿库源头管理,避免出现“先天不足”,防止产生新的“头顶库”,增加了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禁止作为尾矿库库址的3类情形,新建、改建、扩建的5类禁止建设情形和加高扩容的7类禁止情形。 上述禁止情形,多数出自《工作方案》,如禁止建设“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或“四、五等库未采用一次建坝的”尾矿库。

(二)替换了“头顶库”和“安全度”提法

一是替换了“头顶库”提法。《规定》中用“尾矿坝坝脚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代替了“头顶库”提法。

二是取消了安全度定义。根据各地反映,原有的危库、险库、病库定义已不适应现代监管需要,同时为保持与正在修订的《尾矿库安全规程》一致,将安全度相关提法删除,将险库和危库分别采用了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与之对应。

(三)提高相关单位资质要求,确保尾矿库建设质量

为确保尾矿库建设质量,提高本质安全度,从勘察、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和闭库全生命周期提高了有关单位资质要求, 增加了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是提高了勘察单位资质,要求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

二是对从事尾矿库安全评价师的专业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必须包含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等学科专业。

三是提高了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由原先的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提高到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是明确了尾矿库运行中发生9类重大事项变更时,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与建设项目所需资质一致。

五是增加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违规情形的规定,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关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四)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水平, 增加了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增加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规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

二是增加了特种作业人员最低数量要求,规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1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8人。

三是增加了风险管控内容,规定了企业要构建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及时纠正偏差和动态评估风险等三个方面内容。

四是增加了企业日常运行管理有关条款,包括子坝堆筑的岸坡清理和质量检查、企业日常检查项目和频次、尾矿库汛前调洪演算以校核防洪能力、汛期严格控制水位和运行控制参数、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档案管理等要求。

(五)查漏补缺,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制度漏洞,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 补充了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针对建设过程中企业随意进行重大设计变更,不及时申请设计审查,往往在竣工验收前已经既成事实,才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不能从源头上确保尾矿库安全,因此,规定了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先立即停止施工,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重大设计变更,经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是明确了施工工期要求,规定了企业应当在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确定需要延长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原建设工期到期三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重复延期;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审查批,若再行建设,应当重新履行“三同时”程序。

三是增加了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要求,规定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排尾和筑坝,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出具设计变更,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生产运行。

四是针对目前尾矿库试运行报告时只有起止日期,而无明确的运行方案、应急措施和组织保障等内容,明确了企业试运行需要编制试运行方案及内容、规定了试运行提交的资料及企业对资料真实性负责要求、增加了试运行最短时限不少于30日的要求。

(六)明确尾矿库监测预警要求

针对目前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存在的监测内容不全、运行不稳定、仅有数值显示而无实际的预警功能等弊端,结合《工作方案》,从三个方面对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提出了要求:

一是要求所有尾矿库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

二是对系统的预警功能进行了规定;

三是要求接入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

(七)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下放。解决基层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缺乏、专家水平有限,安全设施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也予以审查通过,致使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无法得到提高的问题。

二是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座尾矿库只有一个监管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监管,推诿责任,减轻企业负担。

(八)强化了应急救援有关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应急管理有关要求:

一是要求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警报系统;

二是对救援物资进行了补充;

三是要求每年汛前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突出防汛的重要性。

(九)规范了回采程序及要求

一是对回采项目“三同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未经设计并经审查批准擅自回采尾矿,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明确回采作业要求,要求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严禁边回采边放矿,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和排洪系统安全造成影响。

三是对回采后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要求按本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尾矿库经回采后原则上不得再用来排尾,特殊情况下再利用作为排尾的,应当按照新建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评价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鼓励对小型尾矿库实施全部回采,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补充了闭库有关规定

一是新增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矿库进行闭库的要求。

二是规范了闭库程序。

三是对闭库后的监管进行了厘清,规定闭库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管。

四是强调了闭库工作的主体,删除了闭库后的管理要求,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尾矿库闭库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其尾矿库闭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十一)增加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针对前五章有对企业的具体要求,而第六章“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内容,使企业履责和追责一一对应。

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

三是增加了具体违法违规描述。

(十二)明确尾矿库的定义

明确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将冶炼、电解等工艺产生的废渣堆存场所排除在尾矿库之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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