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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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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4:02:10|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来源:安阳市场监管)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市洛龙区雷坤灶门签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1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雷坤灶门签火锅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改复查,发现该店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现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开封市兰考县葡萄架乡鹏飞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6日,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考县葡萄架乡鹏飞饭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5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责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口市淮阳区李正磊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14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阳区李正磊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店一餐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造成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标识,且该店以向顾客推荐特色菜为由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淮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构成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例四: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陈氏庄园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郾城区李集镇陈氏庄园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例五:焦作市孟州市胜利面食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31日,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州市胜利面食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行为,且在泔水桶内发现大量饭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仍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阳市滑县大寨乐赫螺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滑县大寨乐赫螺蛳粉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济源示范区虎岭产业集聚区花好月圆婚礼酒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整改案

2023年3月27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济源示范区虎岭产业集聚区花好月圆婚礼酒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酒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责改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整改上述行为,且服务人员以推荐特色菜为由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后厨泔水桶内剩余大量饭菜,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平顶山市鲁山县张官营镇国士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3年3月29日,平顶山市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鲁山县张官营镇国士饭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大厅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服务人员在顾客点餐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推荐店内特色菜,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12日,执法人员在责改复查时,发现该饭店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平顶山市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三门峡市义马驴蹄子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三门峡市义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义马驴蹄子面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三门峡市义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商丘市民权县南华王文昌餐饮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民权县南华王文昌餐饮部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泔水桶内发现大量剩余饭菜。经询问,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责改复查时,在就餐场所发现两桌剩余饭菜,且数量较多,在泔水桶内发现大量饭菜,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许昌市禹州市鑫御隆斑鱼庄餐饮服务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3年3月20日,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鑫御隆斑鱼庄餐饮服务饭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餐桌上还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4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复查,发现该店服务人员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包厢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严重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许昌市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驻马店市上蔡县川川炝锅刀削面店未采取措施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蔡县川川炝锅刀削面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责改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驻马店市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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