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208 回复 0

行业聚焦:民法典中的涉税条款

[复制链接]

5505

主题

1283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8493
发表于 2024-7-19 11:54:25|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一、代管人税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 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代位权、摊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法相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税法相应条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 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来源:草木财税、小颖言税

出纳岗位实操、会计岗位实操


火爆招生中


招生对象

课程内容

采用当前最新的实训系统,全真模拟企业经济业务场景,实训内容即工作内容,实训过程即工作过程,通过实训,达到快速上岗的目的!

课程收益

通过实操,你可以

    独立完成工商注册操作,理解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相关业务; 独立完成落户操作,掌握与国、地税专管员的沟通技巧,掌握减免房产税的操作技巧; 分别掌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独立记账、报税、报表的技巧,同时掌握用友财务软件的使用; 通过公司真实业务,把握最新的财税政策。
工作中做什么,就学什么,


企业要什么,考试就考什么,


即学即用,快速上岗!


通过 “学实操 +考证 =上岗” 的方式实现无缝对接上岗,学的就是企业所需要的实操能力,考的就是工作所涉及到的实操技能,让你持证就能上岗,更好地向企业证明你的会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所用。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相匹配,迅速适应互联网 +时代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淄博美食网免责声明
1.版权归淄博美食网或原作者所有;
2.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
3.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我们依法保留追究权等。客服微信/QQ:5026505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懒得打字嘛,点击右侧快捷回复 【右侧内容,后台自定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