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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娱乐明星存在“劣迹”?有办法杜绝他们犯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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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07:52:09|来自: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文|冷丝

栏目|娱乐明星

明星出现“劣迹”,某种意义上讲是自作自受,也是咎由自取。

问题是,怎么避免这种问题发生,不再犯错?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


从黄海波、王全安到张元、宁财神、高虎、张默、柯震东、房祖名等,不止于40位明星涉嫌违法犯罪。

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情形似乎愈演愈烈,演艺圈劣迹明星频现,人们除了为当事人不懂洁身自好自毁前程感到惋惜之外,对他们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深感忧虑。

不得不说到国内公众对明星涉嫌违法犯罪的宽容,而这种宽容害人害己。

在国际上,尽管对娱乐明星的炒作往往狠招频出,犯罪行为却普遍被认为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不完全名单

很多年纪稍大的追星族应该还记得这样的事情:曾经红极一时的日本玉女掌门酒井法子涉毒后,不但被赞助商列入黑名单,还被公众勒令退出娱乐圈,所有代言厂商的赔偿只能用自己家的房子来抵。

对比来看,我国的劣迹明星却往往受到经纪机构、演出机构、电视台、广告商等多方面的纵容,丑闻越多曝光率越高,片约反而越多的乱象屡见不鲜。

因此,我们应当反思对于某些明星的所谓宽容,是不是“助纣为虐”?


娱乐明星获取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名利双收,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理当比普通人更高的社会道德准则要求自己,应当比普通民众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有过“劣迹”的明星艺人遭到行政主管部门管控,被市场惩罚,不仅是咎由自取,而且还应当加重处理,提高他们的违法违规以及背离社会道德的成本,这样也能倒逼影视明星人物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不管是什么明星,追求德艺双馨是基本要求,他们也应当成为当之无愧的公众人物,释放更多的正能量。


而在当前娱乐影视市场,明星因为自己的“劣迹”而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干脆被“封杀”,涉及面较广,并非明星本人的事情。

“劣迹艺人”的相关行为一旦公布并被确认,他们所涉及到的影视作品影视机构均受影响,那些倚重明星的作品和公司因此而叫苦不迭,遭受损失。

的确,阵痛是很痛苦的,但也是难免的。

从长远看,正如很多人所指出的那样:与其让有劣迹明星参与的影视剧及广告作品面向社会公开传播,“流毒”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还不如尽早筑起防范“毒品”文化入侵的防火墙。


面对明星丑闻劣迹行为,影视经纪公司虽“恨铁不成钢”,却因利益捆绑的关系大多不愿意主动断送明星的前途。同时,很多公司依靠明星作品及广告收益存活,明星的倒台意味着“摇钱树”的枯竭。公司不仅将减少大笔收入,甚至面临经济危机。

历年来影视经纪公司面对明星丑闻,多通过危机公关来对缓解问题进一步发酵。

明星的负面危机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像“劣迹”这样严重的负面危机是完全可以规避的。公司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提前了解危机,预防危机,这样才会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所以,对于娱乐影视饥饿投资方和制作方来说,整体评估明星,这是必须完成的工作。


许多影视公司反映,他们在与明星进行签约时一般只跟明星的经纪人接触,无法真正了解每个明星。每个明星所在的公司应像其他公司一样,定期对员工进行整体评估。把评估要素量化,全面审核每个明星。定期为明星进行统一测评形成资料表。这样影视公司可以根据明星的评估表来选择参演明星,第一时间将可能存在风险的明星规避在外。

签订详细的危机处理合同,这也是影视娱乐公司处理因明星带来危机的一个办法。

目前为止,很少有公司在合约中明确规定演员责任的条款,一旦出现存在“劣迹”的明星,几乎所有的危机都落在了影视公司头上,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明确影视公司和劣迹明星的责任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影视公司在与明星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责任,警示明星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

总之吧,明星出现“劣迹”的等问题不是好事,但是有很多的预防办法,就是看各方是否认真对待,社会各界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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