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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天津经开区通报4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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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9 17:51:41|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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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天津经开区于今年3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截至目前,“百日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天津经开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出一批违法案件,清理了一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滨海新区鹿鸣华德福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留样案

202231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滨海新区鹿鸣华德福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滨海新区鹿鸣华德福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1.1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自“百日行动”以来,经开区组织监管力量全面开展对 各类学校食堂、托管机构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狠抓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二、天津麦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32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麦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麦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冷库房存放有翟公府牌腊肠一箱,未开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保质期90天;当事人操作台存放有大红浙醋一瓶(已开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百日行动”中,经开区将团餐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监管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思想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行动上真正落实,夯实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基础。 涉及辖区共352家团餐企业,目前已全部完成风险排查。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川香辣饭店未按要求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超出许可项目经营案

202242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川香辣饭店未按要求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超出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川香辣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菜)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凉拌猪耳、凉拌乌鸡爪等冷荤菜制售,且当事人未按要求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网络交易接受消费者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持有与其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如实公示其主体信息和经营许可信息。 经开区坚决打击网络餐饮服务乱象,为人民群众把好“入口关”,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庞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32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庞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庞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托幼点的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当日要求其停止上述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开区全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对学校食堂、托管机构食堂和校内餐饮服务单位施行“一企一档”,做到全覆盖督管对安全隐患“零容忍”,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线索提供: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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