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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无证经营,房东也要挨罚?!-顾律说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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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5:53:44|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案例】宋老板刚出院,便和房东签好了租赁合同,随后,前往磨叽公司旁的一家家快递驿站搬运物资:竹签、一次性碗筷……一应俱全。看来他在住院期间,便为“串串宋”串串的开张做好了准备。

顾律:宋老板,你手续都办好了吗?

宋老板:手续?我不是有公司吗?公章、合同章、发票章一应俱全,还要啥手续?

听完宋老板这句话,顾律二话不说,便把宋老板带到了医院:肖大状,劝劝你的当事人。

肖大状听完顾律和宋老板的七嘴八舌后表示:我还是病人,需要静养……


图片来源于Hippopx 作者不详 基于CC0协议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还是餐饮服务,都需要事先取得许可,获准通过后,将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那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呢?根据2015年公布并实施、2017年修正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颁发的都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也就意味着,原先针对食品销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针对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都退出了历史舞台。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不用取得许可,便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但对于后者,还是需要到当地的食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图片来源于Hippopx 基于CC0协议使用 作者不详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于营利性质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然要取得许可;那么,对于非营利性质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需要取得许可吗?

【案例】

A:宋老板的“串串宋”串串正式开张,顾律和肖大状应邀成为蹭吃蹭喝的“托”。

B:由于宋老板的串串店开在大学城,有大量学生慕名而来,大家纷纷表示,“串串宋”串串比食堂串串好吃。

C:宋老板营业一天,挣了个盆满钵满,决定请顾律和肖大状择日在家中大吃一顿。翌日,顾律和肖大状一同前往宋老板家中,品尝宋老板做的一桌好菜。

D:随着生意越来越好,宋老板无法兼顾生活与家庭,便聘请保姆在家打理。

这一案例,可以拆分为四段事实,对于事实A,宋老板虽然让顾律和肖大状当“托”,但从整体上看,还是营利性质的活动;对于事实B,学校食堂原则上是非营利性质的;对于事实C,家中宴请自然是非营利性质的活动,甚至可能算不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事实D,保姆在家打理,自然也包括做饭,看似是营利性质的,但也难谓“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答案只选A吗?

《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食品安全法》解读被顾律安排在了“顾律说消费”模块中,但《食品安全法》是以食品安全为立法导向和核心的,所以,无论是否属于盈利性质,只要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都能管。当然,对于事实C中的私人宴请,事实D中的家庭供自己使用的餐饮食品,《食品安全法》就不能过多干预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

对于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是要遵循《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手续的,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而言,或许有些苛刻。所以,法律对他们也“网开一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群体。


图片来源于Hippopx 基于CC0协议使用 作者不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food workshop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食品摊贩则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销售人员。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法律授权省级机关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设定相应许可管理,甚至可以不设立许可,转为日常现场监督管理。

【案例】

宋老板:你们为啥不早说?害我跑了这么多程序?!

顾律:你也没问我们呀。

肖大状:我还在病床上躺着呢……

但即便不需要许可,小作坊和摊贩也要依法行事,否则:

【案例】

经查,宋老板和肖大状之所以食物中毒,是因为吃了那道腐竹!海人精在磨叽镇磨叽经营小作坊生产腐竹,将硼砂这一被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的物品添加到生产的腐竹中,并予以销售。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海人精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海人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改编自苍梧县人民法院(2015)苍刑初字第15号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图片来源于Pixabay 基于Pixabay License使用 @ SeaReeds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宋老板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直接经营“串串宋”串串,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若宋老板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外,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也会被没收;此外,还将被予以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于Hippopx 基于CC0协议使用 作者不详

此外,案例中的房东是在宋老板办理生产许可之前便将房屋出租了,如果宋老板后续未办理生产许可证件,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明知宋老板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情况,将被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租金,并处最高十万元的罚款,甚至将与宋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规模也在不断缩减,最典型的便是前些年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但作为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显然需要加以特别的审批,所以,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许可目前来看是无法被“合一”的。但从本文提及的国家有关部门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统一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从法律上不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强制办理许可手续,对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也可看到政府在食品领域为简政放权所做出的努力。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自不待言,但顾律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明知他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提供帮助的,不仅要被罚款,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还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提供帮助,既包括顾律在文章中提到的提供租赁场所,也包括提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备,甚至是为其配送明显超过个人或家庭所需的大量食品原料,以及为其将成品配送给顾客。

最后,顾律也抛出一个问题:近年来,”上门代厨”服务较为火爆,那么,屏幕前的你认为,“上门代厨”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吗?欢迎留言或私信交流。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

往期关联文章链接:

《顾律话知产·顾律说消费》

食-01 食品的概念

食品安全:你若安好,便是晴天!|顾律说消费

食-02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我的食物谁负责?|顾律说消费

食-03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另一种形式的法律|顾律说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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