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专项执法
和常态巡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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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全市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集中力量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成都狠抓《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针对巡查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严格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
同时,各区以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人盯源”工作机制为基础,集中开展专项执法和常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油烟超标排放和禁止区域内的露天烧烤行为,及时发现、制止、解决油烟扰民问题。
从严查处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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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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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金牛区洞子口路159号附10号天悦城陇山汇烧肉店经营过程中,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使用。
“排放油烟的餐饮店要安装且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能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取证,确定该烧肉店违法事实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于该店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决定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执法人员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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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电子路172号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园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食堂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餐饮油烟污染。
执法人员核实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
你们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需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当即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7月31日之前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日前,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处已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工作,“接下来还需要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定期清洗维护,做好清洗记录。”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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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泉路333号2016动虾吧餐饮店油烟扰民。” 近日,有市民向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具有油烟监测资质的公司对该店进行油烟排放标准检测。
执法人员询问商家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情况
经油烟排放采样、分析,该店存在油烟排放超标,且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商家油烟净化设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7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已安装新的油烟净化设备。经专业公司采样、分析,该店油烟排放已达标。
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主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办: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媒体中心
采写:肖瑞雪 廖阳
图片来源: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媒体中心 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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